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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顧客已付款卻失聯無法完成配送

顧客已付款卻失聯無法完成配送


曹OO 發問於 2025-02-2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本身是經營宅配甜點工作室,遇到以下情況想詢問

顧客下單已付款,出貨都有告知1-2天會到貨,但是出貨後卻失聯無法取得聯繫,導致商品配送延誤,造成商品配送時已超過保存期限

假如
1.顧客最後有順利收貨,但是商品已經無法食用
2.顧客無法收貨,商品退回,但無法再次販售的損失

這邊是可以單方面告知客人已經有積極連絡,但皆無法取得聯繫,商品訂購前都有告知相關規定(配送問題、商品保存期限)所以如果是客人自身造成的問題,
即使來追討退款,我方這邊也無法受理嘛?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瀏覽人數:25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本律師也有擔任工作室的法律顧問,建議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將來再發生類似的事件,也可以做好法律風險控管,協助您解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遇到的各類法律問題

2、您已經依照約定時限出貨,而是客人受領遲延,客人需要自行承擔損失,您可以拒絕賠償

3、如果擔心,可以委由律師出面跟客人協商,或者協助制訂公告或聲明,制定一套讓您跟將來所有顧客間能遵守的規範

4、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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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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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注意是兩個小寫的k,加LINE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以及在哪個網站看到我的)
電話:098867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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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A:  您好: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及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另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第267條本文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第237條規定「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三、在您的問題當中,您本身經營的是甜點工作室,首先,若您供應的甜點依照通常交易觀念,認為是易腐敗產品,則符合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1款規定,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七天鑑賞期之規定,顧客可能無法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要求解除契約。
四、再者依照民法的規定,因為您已經有提醒顧客商品送達日期,訂購商品時也有告知顧客配送跟商品保存問題,但顧客卻未在期間內收貨,在您的設題1、2,顧客收到商品但商品已無法食用,或顧客未收貨導致商品被退回時,此時是屬不可歸責於您但可歸責於顧客之情形,致您給付的商品已無法食用或顧客未收到商品,您仍可以保有顧客給付的貨款,但顧客不能因此要求您退款或再重新給付相同商品。

希望我的回答有協助到您,若有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聯繫
王翼升律師
LINE:@oxv4549y
電話:097893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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