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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SO 發問於 2025-01-22 | 臺北 | 其他

Q: 請問上市櫃公司的獨立董事,
若獨董的公司和該公司產生買賣業務往來產生營利,
是否會觸犯哪些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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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O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和該公司產生買賣業務往來產生營利之相關法律規定,謹提供相關規定供您參酌:
一、依據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其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此為現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第1項所明文。
二、又,依據該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八、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九、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
三、換言之,設若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之公司與公開發行公司間有財務或業務往來時,須注意是否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3條之相關規定,以確保持其獨立性。
以上說明,謹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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