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今年2/6(1)為我最後一日上班,
次日即未到班, 並於2/8(3)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 信中依據勞基法14第一項6/7款及17條, 向公司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發給金額.
我於公司會計部門任職, 因長期受老闆要求作三家關係企業的假帳, 而常需與國稅局周旋, 老闆並花錢給俗稱工商登記的經紀人擺平許多國稅局罰款事. 最近公司轉型直銷, 老闆將全部重心放在直銷上,一天到晚要我們會計部門算業務獎金, 又其常於應付款前一刻才將獎金發放資料核交會計處理, 然而我們會計還是得在核對確認過, 因此時間經常急迫超過銀行三點半, 老闆還常罵銀行人員及我們部門人員處理不好, 使得因此與銀行交惡, 還因此除了經常耽誤部門例行性工作外, 還被變相要求加班, 被責怪專業能力不足, 加班沒有加班費也無補休息.
離職原因為年終發放的明顯不公平及公司長期違背勞動法規.
2/7會計部門皆無人到公司上班, 公司竟發存證信函說我及會計部同仁蓄意集體離職, 還說已經請會計師查帳, 若公司任何損害要由我及其他會計同仁負責.
請問大律師, 我應該如何?
A: 除非員工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造成公司的損害(需明確指出金額),或其他違反勞動契約之規定,公司才可對員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責任;集體離職並非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之原因,毋需加以理會;至於請會計師查帳,是否需負責,也必須有「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而造成公司的損害」之情況,才可向您請求賠償。
律師
A:
Eva Yang您好:
1、公司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依同法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17條請求資遣費,是您發函依法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是正確的作法。惟應注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如超過30日除斥期間,則喪失第6款之終止權。
2、又應發給加班費而未發給,屬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可再發函補充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
3、另公司欲向您求償,須證明其有損失且其損失與您的故意或過失行為有因果關係,若公司無法舉證,則無法向您求償。此外,您依法既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公司應不得就「離職」本身,向您求償。
4、建議可先向勞工局申訴後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如協調不成,再提起訴訟,並可與有相同情形之同事共同起訴,可相互為證,使法官易明瞭您公司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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