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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頂讓店面的賣方和買方,會討論到買方須先支付頂讓金的頭款或定金的問題,為了確保雙方可以將頂讓合約履行完畢,而有定金或分期付款的需要。
許多實務上的爭議,在於頂讓店面的買方支付了定金,可能因為買方或賣方的事由,而不能繼續履行合約,產生了賣方是否須返還定金的問題。其實,個案中關於定金的功能,可以由雙方合意約定,是以交付定金作為頂讓合約成立的要件嗎?是為了爭取優先簽訂頂讓合約的權利嗎?還是當一方不履行頂讓合約時,作為損害賠償擔保?如果雙方對於定金的效力沒有作特別約定,解釋上會被認為是契約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擔保,並為最低損害賠償額的預定。因此還是要看雙方當初約定收取定金的功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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