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與朋友一同開了一間機車行,沒有合約口頭約定,當初拿120萬給他然後裝潢一人一半,說好這邊我分7成他分3成後面他要拿那120萬在出去開一間,結果他也沒出去開,然後分成也不對,現在我
1想退夥拿回120萬(現在有錄音檔可證明當初說好的金額)
2想要把之前24年度分成金額取回(有去年的營業資料)
3當初裝潢部份金額(都有明細)
A:
您好:
若您與對方有共識雙方曾有合夥關係(Line對話紀錄也可以當佐證),依民法第686條規定:「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您得以隨時終止合夥關係,但必須有兩個月的通知期間,也就是通知後兩個月後退夥生效。
退夥後,依民法第689條之規定,應予結算,也就是將合夥事業的淨值(資產-負債)依比例結算給退夥的合夥人。如果雙方對於結算的辦理一直有爭執,也可以訴請法院進行結算、清算(最高法院107台上2139民事判決)。
法律行動部分,可以考量委任律師先將法律上權利、訴求、重要基礎事實整理後發函,讓對方評估是否在此階段進行協商;若對方在合理期間內仍然置之不理,就進行結算並提起訴訟,請求結算與返還投資款。
如有法律服務之需求,歡迎與本所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mail:francislin311@gmail.com或kuanhenglin@justus.com.tw
TEL:(04)2226-8993(請告知總機找林冠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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