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在市集或者夜市攤販
是否能賣調酒
賣酒精飲料需要申請酒牌嗎?
以及登記怎樣的事項得辦理嗎?
A:
您好:
參考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11條規定,菸酒批發及零售業者,無需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惟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銷售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且其檢驗規格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不在此限。
另請參考菸酒管理法相關之規範,例如
第30條第1項,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第35條,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以上說明為原則性、通案性之回覆,僅供發問者作為初步參考,具體之法律適用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本回覆並非代表本律師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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