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家中有親戚收到法院掛號來信,但是親戚並不是住在我們這邊。郵差說明通知他們自行前往領取,想詢問要通知他們去何處領取。
A:
您好:
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62條有準用規定)。
因此,會先收到郵局的送達通知書,再攜帶身分證及送達通知書到指定場所(通常是附近的警察局)領取,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3項規定,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另外補充,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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