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是公關產業,常會辦理各類活動(節慶活動、寒暑期營隊等等),我們會將活動照片提供給民眾自行下載使用(公開連結),或是上傳到粉絲專頁及新聞稿,供民眾自行下載,但我們都會在實施辦法及報名海報上撰寫「參加此活動即視同本中心可將活動照片及影片用於場館內及網路進行宣傳。」、「本人同意所提個人資料作為大會辦理本活動使用。」、「本人同意活動當中所拍攝之照片影片給予中心上傳至網路宣傳。」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觸犯法律? 或是是否必須於每次的活動中都讓每個參加者簽署"肖像權同意書"呢?(但有時人數太多,真的很難讓每個人都簽署)
還請協助解惑,謝謝!
A: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
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亦適用本法。
2.故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尚無違犯個資法蒐集的問題。
3.但您定的條款有可能有定型化契約問題,而被主張無效
4.建議透過資訊科技遮蔽不需透出的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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