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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資與清算


李OO 發問於 2024-12-1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簽訂股東合約內容有一條:股份需有在公司任職,如離職則強制收購股份

其合約內容只有提到分潤,並未提及營運過程中的虧損,且負責人營運至今的虧損從未提及,也未要求或提出股東需要比例承擔的事情
現提出撤資,但公司是有繼續運營的

問:公司的清算我方需要承擔那些?(裝潢.備貨.運營...等成本),還是需要承擔入股至今的每月營收的盈虧,又或是我無需負擔以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司購回股份?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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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首先應釐清你們經營的事業,是什麼樣的組織類型?也就是你們是「合夥組織」、「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還是其他商業組織類型?

如果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那麼股東原則上不用「負擔」公司的虧損,最多就是將「投入購買股份」的投資額無法回收而已,不用另外再拿錢出來。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制度」。

公司的清算,簡單講就是公司解散後,將營業結束、將該收的款項收到、該付的款項清償,若資產大於負債,剩下的就照比例分給各股東。至於是否有權要求其他股東收購您的股份,必須看具體的契約約定。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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