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是住戶因有車位需求,故向本社區管委會所稱的總幹事吳小姐詢問車位,但因收據開錯,他也沒有重開收據也未告知何時可到警衛室收,也不讓我知道房東是哪位,只說房東口頭委託,因此我在113/11/20 14:10將款項匯入他的帳戶。
因社區諸多問題,已影響到社區住戶安全及權益問題,故我詢問了幾個重點,他卻跟我說車位是我代租的你那麼多問題不適合住在這社區,且說要退款給我,但我還沒收到款項,我自始至終也沒有說要退租車位,也不知道房東是否知悉我已經租到車位了,收據上面只有代收人簽名吳小姐。
倘若屋主是交代他,為何是匯至他的帳戶而不是房東本人戶頭,那現在他不履行收據上的契約,我該如何求償我的損失⋯以及不便
且恰巧就在我詢問後沒收到答覆,隔日騎摩托車時發現椅墊上被人惡意抹上穢物,車位旁也剛好無監視器。
收據只有經手人簽名,無管委會及主委蓋章⋯是否合理懷疑有侵占之行為
倘若無會議記錄、無定期召開區權會、無向政府相關單位呈報,只是以所有權人來管理財務,和任意動用社區經費,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維修或施做工程,且無提供施工前照片、施工後照片,是否構成犯罪之嫌疑?
根據社區大廈管理法管委會每年應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投票當選而任命之,可經詢問多位住戶反映已多年都沒有收過通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故一併訴求以下幾個重點:
敬請相關單位儘快進行調查。
1.社區管委會有收管理費,卻不落實應盡義務,及管理明顯疏失,請問如何求助?
2.管委會設立管理室卻在上班期間時常沒有總幹事,不知道總幹事是否有執照?(且警衛及清潔人員皆屬自聘)
若無召開所有權人會議,是否合理懷疑管委會涉及到貪汙謀私,法律層面上,就已經不是只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範了?而是有可能已觸犯刑案背信罪或民事侵權行為?
A:
1.收據只有經手人簽名,無管委會及主委蓋章⋯是否合理懷疑有侵占之行為->
不必然構成侵占,您需舉證管委會或委託人無這筆收入
2.倘若屋主是交代他,為何是匯至他的帳戶而不是房東本人戶頭,那現在他不履行收據上的契約,我該如何求償我的損失⋯>
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倘若無會議記錄、無定期召開區權會、無向政府相關單位呈報,只是以所有權人來管理財務,和任意動用社區經費,未經所有權人同意維修或施做工程,且無提供施工前照片、施工後照片,是否構成犯罪之嫌疑?-->
您的語意不明,可能構成民法無因管理
4.
1.社區管委會有收管理費,卻不落實應盡義務,及管理明顯疏失,請問如何求助?
2.管委會設立管理室卻在上班期間時常沒有總幹事,不知道總幹事是否有執照?(且警衛及清潔人員皆屬自聘)-->
這部分可以聲請調解或民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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