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實:兄弟持有公司股權及公司所在地土地比例各1/2,弟弟為負責人,哥哥為唯一股東,公司為"有限公司"型態。
問題:弟弟欲向銀行貸款買下哥哥持有的公司股權和土地,弟弟提出一張<股東會議紀錄表>內容載明如下:
公司為業務需要,擬向合作金庫銀行申請貸款案及相關連帶保證人事宜,出席人員一致通過,同意於總貸款額度(含保證金額)合計000元範圍內授權負責人ooo(弟弟)全權處理貸款事宜,並由ooo(弟弟)及xxx(弟媳)擔任本案連帶保證人。
弟弟提出以上文件要求哥哥簽署,但無其他書面契約,僅口頭上承諾,哥哥擔心若簽署這前述會議紀錄表,讓弟弟成功貸款,而後又反悔不買下股權與土地,並私自扣留銀行的放款,請問哥哥應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A:
您好:
您提及的情形,其實原本應屬股東之間的交易(股權、土地應有部分都是股東掌握的,而非公司掌握的),但因弟弟資金需要才將公司牽扯進來。
這筆交易公司完全沒有獲利,因為依您所述,真正的資金動用人是弟弟,並非真正為公司業務需要。董事依公司第8條、第23條對公司負忠實義務,也包括不能為自己利益讓公司進行不利益的交易。這樣的交易讓公司負擔債務卻對公司無利益,相當可能會違背公司法的規定。
並且,董事自己與公司之間交易,有利益衝突,此時不能由董事代表公司締約,董事應迴避。
至於您擔心的問題,可以三方契約設定停止條件(法律用語,指發生權利的前提條件)、解除條件、違約效果及執行方式處理。
本所專精於商業交易、公司治理、商務法律、商業爭端解決、跨國交易等事務,如您有進一步法律服務或擬撰契約、處理股權交易的需求,歡迎與我聯絡。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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