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的車子停在私人經營的停車場,在颱風天被該土地的樹木倒下砸傷,我們要求賠償對方卻說數木歸政府所有;我們詢問政府卻說該處為私人土地,樹木不屬於政府保管;之後我們要求跟賠償依舊推卸責任,請問這種狀況下我們是有辦法要求私營停車場所有人或地主要求賠償嗎,其賠償金額是否可以為車子維修費用?
再請麻煩解惑,謝謝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規定。
如果樹木為土地的部分,土地的所有權人對於樹木的管理有維護義務,如果有因為故意、過失導致您的車輛受損,就此應負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關於損害賠償的責任範圍您可進一步持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