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事由
1.關於加盟期間屆滿要求退還押金,但加盟總部卻在期滿後,用各種理由告知違約,經查閱契約內容後我方無違約事實。
2.後續又藉由合作期間有修改過未授權之事宜,要求重新開張,如未在指定時間開張,將依合約內條款終止契約。(合約都期滿後的1個月)
3.上述解釋,契約內合作期間確實有修改,但修改過的契約上,雙方都有在最後簽屬甲乙欄位{用印}。(且還有對話紀錄做依據)
想詢問
1.視上述情況能否要得回,還是要寫小額訴訟或是民事起訴狀拿回押金 ? (如要寫起訴狀{案由}要寫返還借款嗎?)
2.如上述情況能提告對方刑事訴訟嗎?(告背信、侵占? )
3.如對方藉由上述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合理嗎?
A:
您好,我是高維志律師,處理過很多跟您類似的案件,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給您參考
1、本律師有擔任過加盟主、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擅長加盟合約,也是中小企業的榮譽律師。
2、建議貴公司可以聘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因為不知道法律規定或者實務運作,導致違法或違約
3、您可以委託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加盟總部,要求限期退還相關費用。
4、如果對方逾期不理會,您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或退還押金(並非借款)
5、您提到的情況,並不涉及到侵占罪或背信罪,並非提告對方刑事訴訟,而是應該走民事訴訟解決
6、對方要求的損害賠償是否合理,要看合約內容才能判斷
7、建議您提供完整的加盟合約,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後續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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