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前陣子因為家裡急需用錢,我把車子拿去車行賣,檢查車況沒問題簽完合約之後,車行專員要我回去要補其他不足的資料,所以先壓(行照.身分證.健保卡.牌登)在車行那邊!
車子讓他們開走之後,隔天跟我要「償清證明」我後面發現還有6期貸款還未結清!
但車行已經把車子整理好了,所以面臨退車的問題,另外要付4萬多的違約金及汽車整理…等等的費用,由於家裡急需用錢!
但有跟車行協商1個月後再繳錢領回汽車~
但最近家裡事情還沒處理才,我會不會被車行告詐欺、甚至有刑事責任呢?
還是會不會有其他什麼法律上的問題?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按刑法上詐欺罪之成立,要以加害者有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思而實施詐欺行為,被害者因此行為,致表意有所錯誤而為財產上處分,受有損害,且加害者所用行為,堪認為詐術者,始足當之。若行為人非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無施用詐術之行為,或並無損害發生,或者所受損害,非由欺罔行為陷於錯誤所致,均不得遽以詐欺罪相繩;至於債務人未依債務本旨履行其債務或提出給付等情形,如非出於自始無意履行債務之詐欺犯意所致者,尚與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矧詐欺罪之規範意旨,固在於禁止行為人於私經濟領域中使用欺罔之手段損人利己,然私經濟行為本有不確定性及交易風險,於私法自治及市場經濟等原則下,欲建立私人間財產上權義關係者,亦應參酌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方之資格、能力、信用,及可能損益,並評估其間風險等而為決定,除有該當於前開詐欺罪構成要件之具體情事得被證明屬實外,自不能以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而致債權人蒙受損失,即遽謂該債務人詐欺,否則詐欺之刑事責任與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將失其分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2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
你所述之個案,對方人確實有可能會對你為詐欺之提告,但如果您的所為之行為自始基於不法得財或得利之意圖,客觀上為施用詐術之行為始有構成刑法之詐欺罪,否則僅為單純之民事交易糾紛。建議對方若因此對為詐欺的提告,可以委由律師協助辯護。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