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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已協商過,還能申請企業社嗎


陶OO 發問於 2024-12-11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想詢問若是與銀行是已經協商過的狀態,每個月也正常還款,是否能成立企業社或是公司行號?並具有統編可發薪水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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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您的問題可以轉化為:擔任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限制?此限制是否包括曾與銀行協商?
以實務上常見公司類型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說明。按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負責人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次按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30條以及第192條第6項準用第30條之規定,有下列情事者,不得充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綜上,如未有以上情事,得以擔任公司負責人。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至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劉上銘律師)詢問,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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