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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4-12-1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跟合夥人,合夥開店,我們簽2年,現在還沒到期,現在我想退夥,行嗎?
還有退夥後,財產怎麼算,店面裝潢施工那些也會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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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日安:

謹依您所述,依合夥之法律關係(即以下回覆並非以隱名合夥為前提)簡要回覆如下,然就具體狀況之判斷,則建議提供相關資料(例如:對話紀錄、匯款單、帳本等),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一)若假設於原合夥人僅有二人之情況下,如您有民法第686條第1項或第3項之事由而聲明退夥,則合夥人僅存一人,此時合夥之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應為解散、清算。

依法需先清償合夥債務,再返還出資額,而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最後才是分配剩餘的合夥財產。(民法第692條、第697條至第699條)

另外,如貴商業有「登記為合夥」,則依經濟部100年6月16日經商字第10002414000號函之意旨:「合夥係基於全體合夥人之意思而成立,當然得基於全體合夥人之意思而解散。如不同意解散者只有1人,因其他合夥人退夥之結果,致合夥人欠缺存續要件(至少需有2合夥人),仍應歸於解散;如不同意解散之合夥人為負責人者,可由原負責人除外之其他全體合夥人申請商業歇業登記,如不同意解散之合夥人非負責人者,商業歇業登記仍應由商業負責人申請,至於應檢附之合夥人同意書得免由不同意解散之合夥人簽章。」貴商業亦需辦理歇業登記。

(二)若假設於原合夥人超過二人之情況下,如您依民法第686條第1項或第3項聲明退夥之後,結算部分則請另外參考民法第689條、第690條等規定。

【但以上建議僅供初步參考,仍須視具體狀況,方能為準確之判斷。謹建議您宜備齊相關資料,向鄰近地區專業法律人士進一步諮詢。】

運鞍法律事務所
鄭婷婷 合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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