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租了辦公室,是3房2廳公寓型態,租屋一年,目前租約快到期,我們想要繼續租賃,但現房東說我公司租賃審核不通過,不再續租,請我們搬遷。
我們想要繼續租賃問房東為何租賃審核不通過,我們公司每月租金繳交正常,環境維護良好居住作習正常,但房東完全沒有給予說明溝通的機會,有沒有解決的管道
PS:房東是建設公司
A:
由於問題陳述還不夠詳細,建議:
一、檢視租約看續租條款
查看租約中有無續約或續租約款,例如優先續租權或明確的續租程序。如果租約未規定房東應續租,房東在租約到期後確實有權選擇是否續租。還有可以看提前通知期限,看租約中有無不續租的通知期限約款(例如提前30天或60天通知)。
二、與房東協商
如果沒有續租條款,建議向房東再次表達您的意願,強調租金按時繳交、環境維護良好的事實,並請求房東提供租賃審核不通過的具體理由。針對房東疑慮提出解決方案,如果房東對公司租賃有所顧慮,可以提出改善方案,例如提供額外擔保或修改使用方式(如減少人流或騰空部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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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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