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未達既定條件時,公司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買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募發準則60-1條)
請教律師,若公司屬“未公開發行公司”,於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是否可適用募發準則?若不適用,是否不得於發行辦法中約定將股份收回/收買?(公司發第167條之1)
若不得收回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當員工未達成既定條件時,其已發行之新股該如何處理?可否可轉讓給第三人(自然人或法人)?
A:
您好:
一、募發準則原則上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因此該條買回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規範,無法「直接」適用於非公開發行公司。
二、實務上為避免未達條件卻無法收回之情形,通常發行特別股給員工。依公司法第158條規定:「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達到與您所詢問第一題相同之目的。
三、建議未達特定條件時,不要讓該員工取得該等股份。
參考資料
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疑義
一、依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67條第9項規定:「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發行主體為「公司」,業刪除「公開發行股票之」之文字,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復依同法第140條第1項規定:「採行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準此,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受上開關於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規定之限制。又基於股份之票面金額(即每股金額)不得為0,且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不得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是以,股份之發行價格,自不得為0。另員工之認購價格應與股份之發行價格相同。
二、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86條、第235條之1及第317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上開條文並未包含公司依第267條第9項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情形。是以,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受上開條文規定之限制。
(經濟部108年10月1日經商字第108024219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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