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再請教大律師
本事件經聲請閱卷得知:相對人另以不實事由向法院陳報指稱,吾等故意拖延給付價金,相對人為保全價金債權,聲請針對吾等之建物(未保存登記房屋),將於4月23日前來測量查封,執行假扣押。
請問:
一、 房屋查封後是否為「暫時保管不得過戶買賣」之意,或其可馬上強制處分拍賣?
二、 本事件依法院和解意旨:付款方式由兩造另行協商,目前雙方針對如何給付價金時間、分期付款方式及金額等,協商迄今尚無結果,亦即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未成就前可強制執行嗎?
三、 其中1戶已在1年多前將地上建物(未保存登記房屋)讓渡他人,此狀況是否亦可查封執行假扣押?那對承讓人是否不公平?
A:
一、假扣押只能凍結處分,不能拍賣。
二、第二問題請參酌之前之答覆。
三、買受他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除非是透過法院拍賣或已完成登記,否則當原出資建造人因債務遭強制執行時依法不得異議(楊與齡 著強制執行法論261頁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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