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雙方間契約究屬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斷。而參加勞保、健保或提撥退休金等,非必即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因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亦得加入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亦得為自己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提撥退休金,故不能以一方是否為他方之勞保、健保之投保單位或提撥退休金之提撥單位,就認定其等間存有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關係。
若經理人經認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之[解職]情況:
因不是很明白您所指[解職]之真正意思為何,
如僅係將該人解除擔任經理人之職務,仍於公司內任職,應僅需董事會決議即可;
如係指終止契約,則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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