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委任經理人為勞動者,解任方式?

委任經理人為勞動者,解任方式?


AOOO 發問於 2024-11-25 | 臺北 | 其他

Q: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29條經董事會通過之委任經理人,若實質從屬性為「勞工」,且都有保勞保及勞退,那是否為「勞工身份」,這樣要予以解職時,是否可逕由「開除」方式,而無需再經董事會通過「解任」?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瀏覽人數:28

A:  您好:

雙方間契約究屬僱傭契約或委任契約,應以契約之實質關係為斷。而參加勞保、健保或提撥退休金等,非必即為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勞工,因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亦得加入勞工保險,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雇主亦得為自己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提撥退休金,故不能以一方是否為他方之勞保、健保之投保單位或提撥退休金之提撥單位,就認定其等間存有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關係。

若經理人經認定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之[解職]情況:
因不是很明白您所指[解職]之真正意思為何,
如僅係將該人解除擔任經理人之職務,仍於公司內任職,應僅需董事會決議即可;
如係指終止契約,則需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及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