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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建商要求無償使用

建商要求無償使用


蘇O 發問於 2024-11-19 | 臺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社區即將招開第一次區權會
發現建商有一條(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建商得無償使用本廈一樓門廳及管委會使用空間,作為房屋銷售使用)
*印象中好像在買房時有簽一張同意書

1.若是沒有簽同意書管委會是否有權不讓建商使用?若有簽的話是否也可以主張不給他們使用?
2.若是簽同意書,無權不讓他們使用之下。是否可以約束時間,及使用期間需繳電費(不可能無償讓他們使用到賣完2期。住戶還要幫他們繳使用的電費)

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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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因此,契約簽署前的內容應予逐字斟酌,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個案情形,管委會可事前檢附同意書委由律師研究,並針對區分所有權人的需求予以爭取,以創造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的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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