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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我只是購買方式是否構成訂單?

我只是購買方式是否構成訂單?


王OO 發問於 2024-11-13 | 臺北 | 其他

Q: 對方在instagram限時動態販賣鞋子,我詢問了是否有貨和購買方式,最後因為不買了就沒有在做回應了,結果對方傳訊息來說棄單法律途徑處理。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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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是否構成訂單之問題,按「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是要判斷表意人所為究為要約或要約之引誘,即應以表意人『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標準,若屬要約,則相對人所為應允之意思表示即屬承諾,契約即屬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若屬要約之引誘,因其並不具有拘束力,故相對人就之所為進一步之表示,性質上始應屬要約,尚須待原表意人再為承諾後,其意思表示始為一致,契約方始成立。而表意人究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意思,除以上之明文規定外,性質上仍應綜合參酌當事人之明白表示、相對人之性質、要約是否向一人或多數人為之、當事人之磋商過程、交易習慣,並依誠信原則合理認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簡言之,判斷您詢問賣家是否有貨和購買方式究竟屬於要約抑或要約之引誘,應以您於詢問賣家時『有無受其意思拘束』之主觀意思或『表現出受其意思拘束之行為』之客觀行為等兩方面去做判斷,故若您僅單純詢問賣家是否有貨和購買方式,原則上,應認僅屬要約之引誘,除非您進一步向賣家表示購買數量、收貨地址等,始認屬一般網購交易之要約。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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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澄法律事務所 陳彥潔律師
電話: 03-260-6751
Email:
consult@lawyeryenchieh.com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
LINE ID:@729srs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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