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再請教律師: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異議之效力2)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此意是否我於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假扣押)就失其效力,但法院會另予起訴或聲請調解。
但我們土地買賣業經法院訴訟和解成立(視同判決確定),此狀況會再另予起訴或聲請調解嗎?
起訴或聲請調解是否會依據我的經濟狀況協商?如調解不成可推翻法院當初和解筆錄內容嗎?
A: 台端所稱問題似係針對假扣押可否異議之問題,而非支付命令異議問題,因此請參酌之前之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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