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請教大樓漏水修繕責任問題。
我是一樓店面屋主,近日發現一樓天花板有漏水問題後反映給管委會,管委會找水電在我店面上方二樓住戶牆面開挖後發現是公共管道間屬於我的給水管滲水所致,滲水原因是12年前大樓起造施工時綑綁水管的鐵條太緊導致水管變型以致日久破裂開始漏水。漏水處位於二樓公共管道間,管道間還有其他用戶的給水管及橘色汙水管、非屬專用空間而且我也無法管理、維護,於是我建請管委會修繕及負責相關費用但是管委會以該段水管位於專用水錶之後為理由拒絕,請問這樣的回覆合理嗎? 我可以爭取那些權利?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及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規定。
專用部分修繕義務人為該區分所有權人,共用部分為管委會修繕,然如果無法釐清雙方間的責任關係僅能以訴訟向法院聲請鑑定確認釐清雙方間的關係。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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