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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售後修繕問題


童O 發問於 2007-04-09 | |

Q: 我的房子是透天集體住宅(92年完工),有成立管委會,交屋後陸續發現社區有多處工程瑕疵所造成的漏水現象(如車道及中庭、住家),92~94年施工後稍有改善,但如今舊處有開始漏水及產生壁癌;有請過建商合作外的專家勘驗過,解釋應是當初建商倉促隨意施工造成,如今若要重整可能工程浩大,請問:
1.現在對建商能可追究責任嗎,如可是一哪一條法條
2.如果建商願受理,但明知方式錯誤,可示若不接受的話那管委會自行施工那費用怎麼辦,可以向建商索賠
嗎?


當初我加也應地勢較低,後門中庭處常積水(雨天及晴天都是積水),建商92年整修過,但以與原設計原貌出入很大,且現在外觀不雅,當初施工主任說無法用最好的方式做,應為經費公司不同意,且口頭答應如果無效會在幫我處理,但至今仍是處於積水狀況,且後續不回應,請問還能追究建商嗎?如可以請問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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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童子先生:你好!
1.買屋事後發現瑕疵.須即通知出賣人.否則除非出賣人明知而故意隱瞞.即被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民法第三五六條 第 三項,第三五七條).
2.買受人遇此情形.得視瑕疵情形依民法第359-360條之規定解約,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擇一請求.
3.如經通知建商修繕,建商亦願受理,則由建商修繕後再行點交即可,如買方不願接受其修繕方式,可於驗收或點交時提出與契約標準不合之處,催告其改善,如對方置之不理,尚須請求法院保全證據後,始可自行顧工修繕,再向其起訴請求賠償.
4.中庭積水之問題亦屬上開瑕疵態樣之一,可循上開模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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