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們透過政府採購網進行財物採購約會日誌,廠商今年初已履約完成,但遲遲不肯交出簽收回條來請款,多次催促未果,請問我們可以置之不理嗎?但帳款未結案很麻煩,廠商如果日後請款有請款時限嗎?謝謝
A:
您好:
如您所述的財務採購合約,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其契約性質上應較接近於民法所稱「買賣」,亦即買受人取得財物並交付買賣價金給出賣人之模式。
您所詢情形,因出賣人已經履行交付貨物之契約義務,此時應端視契約內關於買受人給付買賣價金有無約定期限或條件?倘若有,即屬約定有期限或條件之契約類型,可正式發函催告出賣人依照契約辦理取款事宜;倘若契約內並無約定期限或條件,亦可正式發函催告出賣人於一定期間內辦理取款事宜。上開催告,均建議以正式書面為之,並留存送達證明如掛號回執。
倘若出賣人於上開催告後仍逾期未予處理,屬於出賣人受領遲延,此時買受人不負遲延責任。但因為買賣契約之時效為15年,單純放著不管的話須經過很長的時間出賣人才會因為時效消滅而無法再請領。故如要更積極地將買賣價金「實際」完成給付,則可進一步考慮依照提存法辦理「清償提存」,亦即將應該給付的價金提存到管轄法院,法律效力上於提存至法院時即完成買賣價金清償責任,管轄法院會發函通知出賣人自行前往領取,即便出賣人不出面領取甚至拖延到逾期導致該提存金遭到沒入國庫,買受人亦無任何責任。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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