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因有薪資強制執行 1/3薪資 經法院核定家庭最低生活費後 但人事單位仍依1/3扣薪 多扣3000餘元 經討論無效 家中有醫療需求
應如何處理?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2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規定。
如對於法院的執行方法認為有違法之虞,可委由律師協助向法院聲明異議。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