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Q1
本人是職業駕駛(小黃計程車)綠燈剛起步遭對方從路邊停車格出來撞到右後方,對方事發當下並沒有將車停留原地,而是把車開至路邊停,對方車頭的下巴撞擊擠壓後脫落,對方停路邊後未等警察來時就已自行將其裝回去,請問這屬於破壞車禍現場嗎?
Q2
後續初判表結果對方全責、我方無肇責。
對方保險只願賠修車費及一天一千的營損
營損的部分一天一千對方保險說只能賠成本給我
如果想要更多還要提供所有成本的證明,
想請問營損是只有賠成本?
Q3
計程車這份工作剛做半年
還沒有能力存到任何多餘存款
但一個月至少賺6、7萬(未扣除成本)
沒有營業就沒有錢可以生活
只賠成本等於我還是沒有多餘的錢可以使用
請問如果提供每月薪資證明有辦法跟對方提高營損金額?
如果對方不願意賠更高的營損金額呢?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規定。
車禍發生您可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依法僅限於回復原狀,如您認為您的營業損失比保險公司所提供的營業損失賠償額更高,您可以委任律師協助於訴訟爭取。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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