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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臨時被取消租約

臨時被取消租約


林OO 發問於 2024-10-06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我想詢問租約問題
我是一名攤販自營商,跟目前的店面承租騎樓(但他是二房東)
然而最近突然接受到她說要頂讓此店面給他人,而跟我的合約進行中,原本是希望可以照著合約走完租期
但無奈他說房東不接受""新""的租客可以分租騎樓給他人)但可以自用
於是要我在一個月內搬走

我們只簽了一個一般的房屋租約
請問我可以依照合約向二房東求償嗎?
是否有建議的方式?

(如果他有提早一個月說,我可以求償嗎?)

租賃糾紛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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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有違反相關約定之情形,應該先從契約條款內是否有對於該違約情形的處理狀況為規範,從其規範處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情形。若無相關契約約定,即回歸法律規範處理。
如果雙方有約定提前終止租約約定,並約定提前通知即可,依約定出租人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則否。因此,個案情形,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爭取,以維護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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