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及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規定。
雙方於簽約時只要對於契約內容的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屬成立,雙方間的權利義務就要依照契約內容約定。如有違反相關約定之情形,應該先從契約條款內是否有對於該違約情形的處理狀況為規範,從其規範處理雙方間的權利義務歸屬情形。若無相關契約約定,即回歸法律規範處理。
如果雙方有約定提前終止租約約定,並約定提前通知即可,依約定出租人毋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則否。因此,個案情形,您可檢附相關事證委由律師研究,如有可支持您主張的依據,由律師協助您為爭取,以維護您最大利益。
以上建議謹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