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有一名會計到職至今四個多月,但從接手至今,公司規定的報表及最基本之工作範圍都一直沒有做好,連1月底自動辭職時,1月基本的工作都尚未完成,公司與員工間的問題在勞基法的規定下能如何處理?員工算是有重大疏失嗎?公司是否還是需正常支付1月薪津呢?
謝謝回答!
A: 員工工作疏失和薪津的支付是兩回事情,只要員工在一月份仍在貴公司上班,您就必須支付一月份的薪津;至於,員工工作有疏失,如果已經違反員工對公司應盡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而導致公司受損(需提出明確數額),您可以依民法之規定,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但是,依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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