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我跟另外兩位AB成立合夥事業,約定由他們兩位出資(A80% ,B20% ),而我出勞動力,並由我經營合夥事業。領取的利潤分配(我35% 、A35% 、B20% )
但今天A未依契約約定,將資本額出足至200萬,僅出100萬。
假設今天我退股,合夥事業無債務,只可以依照35% 分配公司利潤,AB所出的資本額我都無法分配嗎?因為我長期投入勞動力,且並無支薪,對方違背契約在先以致合夥關係破裂,若退股我僅能就利潤45% 分配,而無法拿回長期勞動力的「資本」並不合理,想請教律師該如何主張,謝謝
A:
民法第667條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依上述規定,勞務出資最好在一開始去估定勞務出資價值多少錢,作為之後分配損益成數的依據。如果沒有在一開始估定勞務出資價值多少錢,則以其他合夥人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須注意,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成數,曾經有約定,主張有此約定的人,負舉證責任。
關於退夥,請留意民法第689條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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