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被告,原告告我損害賠償,判決結果是我要賠償對方,請問
1.何時能支付賠償金額及訴訟費用?
2.要怎麼支付?
A:
您好,
如果您或原告有委任律師,可透過律師聯繫原告,確認給付日期、方式(例如匯款帳號)、利息計算到哪天、總給付金額等資料後為給付清償。
如果您和原告都未委任律師,但您有對方聯繫方式,也可試著聯繫對方,確認上開資訊後,給付清償。
倘原告一直拒絕受領(例如寄發存證信函頃原告提供匯款帳號都置之不理),那可依326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清償提存。
誠之法律事務所黃韡誠律師
(07)553-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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