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我在台北的一家成衣工廠應徵,職務是「駐賴索托的翻譯人員」。
這份合約必須簽三年,如果在此期間內若違約,必須賠償新台幣26萬元整作為懲罰性賠償,且不包含招募人員費用 簽證費 機票費 文件認證費用,及其他諸如宿舍費用等等。
合約現在所載明我的職務是助理及翻譯,可是當我來到這裡之後,到目前2月7日止不包含作飛機行程已13天
我做這裡所從事的工作並不符合合約上的職務,公司要我來這裡幫他們跑業務。
就因為我是翻譯,他們說我會英文,又會開車,所以可以獨立作業,之後他們會幫我找幾家可以拓展業務的公司,要我去開發新的客源。
來這裡我的本意原只是一位翻譯專員,後來合約上寫明是助理及翻譯,他們說是因為這裡的廠長不會英文,
需要我當他的助理,來到這裡之後卻一切都變卦。
而後來我也聽說如果在這裡約滿後,如果不續簽必須自動離職,這是在這裡的一項不成文規定,所以沒有寫在合約裡面。
現在我因為所任的職務與他們所簽合約不符而想解約,請問我需要像前面我所提的賠償那些違約金,或其他像機票等等的費用嗎?(但我也已經向公司領了1000元南非幣的零用金了!)
請教律師了,謝謝!
A:
答:(一)除非有民法第247-1條規定之情形,而導致契約部分條文無效,否則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是有效的。不過,民法第252條尚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但依您所提到的情況,先違約的一方,應是公司,因為您的職務是「助理及翻譯」,而非「業務」,所以在這種情況底下,您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向公司直接請職,而不用負擔懲罰性賠償的違約金。至於,您所收受之零用金,需返還給公司;另外,招募人員費用、簽證費、機票費、文件認證費用 及其他諸如宿舍費用等等,因為您尚未在公司服務一定之時間,公司沒有必要支付此部分的成本,故可向您請求返還。
參考法條:
民法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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