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本人目前在某醫院任職,因部門規定,所有部內的人員每三個月需繳納定額(數百元)的費用作為部門的公共支出,其用途如下:
1. 人員可自行尋找至少8人聚餐,過程中需拍照,即可使用上述費用進行部分補助。
2.若人員個人有婚喪事宜,部內會使用上述費用,提供紅白包表示致意。
3.部門舉辦年終尾牙(含抽獎),亦使用上述費用。
請問律師,上述費用之用途,因本人的個人意願不參加第1點和第3點,也表示第2點之費用不收取,但部門仍要求要繳納,表示畢竟是部門規定,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A:
您好,
原則上資方不能以強迫、或員工非自願方式,要求員工回捐公積金。
薪資是勞工應得的勞動報酬,如果沒有未經過勞工本人同意,資方不得強迫回捐、或巧立任何名目扣薪,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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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您的情況可能不是法律問題,純粹是職場內部文化的問題。
但如果因為您未有繳交費用,導致如部門直接扣您的薪資、或是塑造其他不友善的職場環境,對方就有可能會違反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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