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於是向公司請假休養,公司卻以我休養太多天為由資遣我,後因我反應這樣不合法後他駁回我的資遣,之後一直擺爛直到我請假日到了以後,請問我是否可以不用回去上班?這樣是否還算資遣?
A:
您好,
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您的請假合法,公司資遣您為違法,且您已經表示不接受違法資遣,則您與公司間之雇傭關係既為未經合法終止,則您於請假日到了之後仍有至公司上班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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