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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理會法院來函要"參辦"文件


李OO 發問於 2024-09-02 | 臺北 | 其他

Q: 你好,
客戶(A)與經銷商(B)有糾紛,發起民事訴訟,法院來函要我們公司(C)提供相關會計憑證以供"參辦",但時間久遠,已不存在,請問可以不回覆法院嗎?
有義務依定要回覆嗎?若不回覆,會有罰則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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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第三人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第三人提出,或定由舉證人提出之期間。」同法第347條規定:「(第1項)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第2項)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亦即,倘若訴訟當事人認為與待證事實有關的證據資料在第三人手上的時候,是可以請求法院命第三人提出,如法院審酌後認為聲請為正當時,即會請第三人提出。

您所詢情形,法院雖依上開規定以「裁定」形式為之,但倘若置之不理,法院仍有可能採行以上述規定對 貴司下達裁定命提出資料,此時 貴司即負提出之義務,倘若 貴司仍置之不理時,依照同法第349條第1項:「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即法院除得處予罰鍰外,尚得以裁定送強制執行強制命 貴司提出。蓋因法院為了發現真實,本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各項事證,不因該事證在當事人禍第三人手中而有差異,故建議如有無法提出情事時宜以書面向法院說明原因,以免法院採取較為強硬手段處理。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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