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簽約

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簽約


柯OO 發問於 2024-08-3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有限公司僅兩名董事,並設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請問單純董事(非董事長)那位是否亦可代表公司簽約?或是以有限公司負責人身份為公司簽約?
謝謝!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瀏覽人數:213

A:  您好:

依照公司法第108條規定:「(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第2項)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同法第109條第1項則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換言之,有限公司原則上以董事代表公司,如有複數董事時,如公司以章程約定以董事長代表公司時,即以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而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則得行使監察權。因此您所詢情形,倘要以非董事長之股東代表公司簽約時,應以有獲得公司合法授權為代理人為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另一位董事須受董事長之指定,始得對外代表公司簽約:
(一)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 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又倘董事有前開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復無其他董事可代理者,則由其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及 90 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參照經濟部112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第 11204700740 號函釋)
(三) 也就是說,以您的情況而言,是由公司章程設有董事長,因此僅有董事長得對外代表公司簽約,然若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須由董事長指定另一位董事代理之,該董事始得對外代表公司簽約。若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則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A:  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若董事有數人,且已以章程設置董事長,則原則上應以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至非董事長之董事得否代表公司簽約,則應視該董事是否有取得公司之合法授權而定,若該董事有取得公司授權得對外代表公司,則縱其非董事長,亦應認其得代表公司簽約,惟公司究竟有無合法授權,仍應依章程或契約等內容詳加審酌,避免後續爭議。

另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第208條第3項規定:「……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於董事準用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若董事長請假或不能行使職權時,得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是本案中,若董事長係因請假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則董事長得指定另一董事代理其職務,則該董事即得合法代表公司對外簽約。


您的問題都涉及比較細的法律層次,建議您攜帶資料由專業律師規劃後撰擬相關文件及討論方向以保障您的權益並避免事後紛擾。
若需更近一步討論請洽
博全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建州主持律師
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40號9樓
0928-789-787(Line 亦同) / 02 2700-8857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