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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簽約


柯OO 發問於 2024-08-30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請問有限公司僅兩名董事,並設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請問單純董事(非董事長)那位是否亦可代表公司簽約?或是以有限公司負責人身份為公司簽約?
謝謝!

民事 契約審閱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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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照公司法第108條規定:「(第1項)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應經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之。(第2項)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同法第109條第1項則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換言之,有限公司原則上以董事代表公司,如有複數董事時,如公司以章程約定以董事長代表公司時,即以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而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則得行使監察權。因此您所詢情形,倘要以非董事長之股東代表公司簽約時,應以有獲得公司合法授權為代理人為當。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另一位董事須受董事長之指定,始得對外代表公司簽約:
(一)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 按有限公司之董事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其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 108 條第 4 項準用第 208 條第 3 項規定參照),又倘董事有前開情形不能行使職權,復無其他董事可代理者,則由其指定股東一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股東間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 108 條第 2 項及 90 年該條項之增列理由參照)。(參照經濟部112 年 1 月 9 日經商字第 11204700740 號函釋)
(三) 也就是說,以您的情況而言,是由公司章程設有董事長,因此僅有董事長得對外代表公司簽約,然若董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208條第3項規定,須由董事長指定另一位董事代理之,該董事始得對外代表公司簽約。若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則由董事間互推一人代理之。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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