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用員工名義成立公司(獨資企業社)
當初並無任何文件契約,如今被員工佔有
但他卻犯了一些錯誤,請問我能否將他入罪?
1、他與2人侵入我所出資興建的工地組合屋(有3聯式發票與興建合約書),將屋內生財器具搬回他的公司(我用他名義成立的公司),我已告他竊盜我個人出資所購買的物品,請問能否成立竊盜罪?
因他於警察局承認他未經我同意搬走了物品,但他辯稱我們是合夥關係,而於第一次偵查庭時更說其中部份物品是我個人向銀行借款,用其中的款項去購買的,並一直強調我們是合夥關係。
2、他與公司會計(他女友)明知公司成立、資金籌募、業務開發皆由我個人獨立完成,他是我聘用的店長(有多人可証明,包含公司所有員工)卻於我要求將公司更名我為負責人之際將公司佔為己有,請問我可否能在竊盜罪起訴後,再對他2人提出業務侵占與背信罪,並同時提出假扣押聲請?
3、若竊盜罪不成立,我又該以何種法律制裁他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王先生:你好!
對方是你的員工你用其名義成立獨資企業社,他將你放在你出資興建的工地組合屋內之生財器具搬回你用他名義成立的企業社,是否犯竊盜罪.要看他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該物有無脫離你的管領力之範圍而定.且該物如屬該員工名義之企業社所有.在其身分未被解除以前,其所為之確保企業社所有之行為似有其權源,而難以竊盜苛責.如其違背委任將之處分入己.始有背信侵占之問題.惟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須經控方舉證.你不妨先解除委任後.請其交出.如對方不交.看對方說詞如何.再追究其背信侵占之問題較妥.一般類似此類型之問題.民事,刑事責任之界線本就糢糊.有民事返還責任非必有刑事責任.難以單方之說詞.斷定對方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論其刑責.若對對方確有金錢返還請求權存在,為恐對方脫產自可聲請假扣押其財產,惟如目的在禁止對方處分上開特定之生財器具,則須聲請假處分之方式為之.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