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首先請教您詢問的問題,是否為「貴公司向原料廠商發出」的訂單?
如果是,必須先檢查
一、此次訂單是否有「合意」(例如雙方蓋章、或是email往返表示接受)
二、若有合意,則是否有設定此次訂單的貨物「交期」?
三、若有,而屆期不交貨,就是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貴公司得向其請求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
治本的方法,會是訂立包含「訂單應記載事項」、「訂單回覆義務」、「標準交期」、「違約責任」的供應合約(框架式),並重新檢視訂單流程,讓貴公司在供應商拒絕或未能依約供貨時,有更穩固的法律上優勢可以談判或必要時訴請損害賠償。
如需進一步的法律服務,請不吝與我聯絡,謝謝。
林冠亨律師
Francis Lin
群展國際法律事務所
服務範圍:主事務所設於臺中,服務範圍包括六都及彰化
專長領域:供應鏈契約、商務爭端解決、公司治理、商務契約、跨國貿易與涉外商務契約、投資與併購、工程與政府採購、經濟犯罪(白領)、仲裁、新創事業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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