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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加盟者競業禁止條款

加盟者競業禁止條款


陳OO 發問於 2024-07-31 | 宜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想詢問若加盟者簽約滿3年後未續約但還是持續有經營,5年後想自立個人品牌經營相同行業,是否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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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首先,依照我國法院的見解:加盟店競業禁止條款之目的,係為避免加盟關係消滅後,加盟者以取得之專門知識及營業秘密而立即成為授權者之競爭對手。故授權者基於專門知識及營業秘密而有法律上及經濟上值得保護之利益時,自得約定加盟者應遵守契約後競業禁止之義務(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易字第52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加盟契約裡約定競業禁止相關的條款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的確合法。
(2) 其次,勞動基準法第9-1條雖有競業禁止的義務最多以兩年為限、需由勞方提供適當補償等規定,但您所提及的加盟契約應非勞動契約,因此不會適用勞動基準法,所謂競業禁止義務存在的時間長度就要以加盟主跟加盟業者間的契約為準。
(3) 綜上所述,您可能需要參照與加盟主的契約記載,看看雙方約定競業禁止的時間有多長,倘若是約定五年以下的時間內不能從事相同行業的條款,您在五年後自己創立相同行業的品牌,就不會有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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