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是今年10月底離職的員工
在11月27日該公司又有另一個職缺又進去,條件為年資續舊
該公司有三個月的試用期可延至120天
在3月21時老闆覺得我不試用請我走路
本人現在懷有4個半月的身孕
想請問您:
1、現在法律上還有所謂試用期這個東西嗎?
2、我的遣散費是否可以成立?
3、可否用兩性關係平等法做處理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目前勞基法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你既然已經是公司以往的員工應該沒有所謂試用的問題吧
公司可能只是因為不想給產假才要你離職
你可以請求資遣費或確認雇用關係存在請求繼續發薪
林春華律師,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11號10樓之4,電話07-2513230,093666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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