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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個資法


吳OO 發問於 2024-07-06 | 臺中 | 其他

Q: 社區管委會與管理費代收公司簽約,將住戶名字與住址交給對方,雖然社區規約寫管委會可決定管理費支付方式,但住戶不同意將名字與住址給他人,請問管委會有違反個資法嗎?

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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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請您先行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規定。
如果管委會在進行職務時,需使用住戶的個資,在個資使用的目的及內容皆應告知住戶,並得住戶同意後始得使用其個資,否則即有違個資法規定之虞。

以上建議提供參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Line@帳號: @462lvlv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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