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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繼承


陳OO 發問於 2024-06-16 | 新竹 | 製造業

Q: 若被繼承人(父親)持有未上市櫃公司股份,公司為家族企業,負責人(父親兄弟)不提供持股證明資料,該如何完成遺產稅申報?

另請問若公司不配合辦理未上市櫃公司股份繼承,是否可以委由律師向公司提起訴訟?

股東董監事責任歸屬與權利義務 股東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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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若您過世的親屬持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且無法直接取得相關持股資料,建議您可以透過以下法律途徑保障您的權益:

1. 遺產清冊的製作與請求:
根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繼承人有權利製作遺產清冊。為釐清被繼承人是否持有該公司股票,您可主動聯繫該公司,請求提供被繼承人在該公司持有的股票資料。在請求時,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您的身分證明文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證明等,以利公司核實您的身份及請求。

2. 提起分割遺產訴訟:
若該公司拒絕提供資料,或您無法透過其他管道確認被繼承人持有的股票,您可以依據民法第1164條規定,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函調該公司,要求其提供股東名簿等相關資料,以協助釐清被繼承人的股票持有狀況。

您可以委任律師協助您處理訴訟事宜,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律師將協助您準備相關文件、撰寫訴狀等,並提供專業法律諮詢。

如針對您的問題若回覆不夠清楚以致需要進一步確認,建議請找專業律師諮詢,感謝您

A: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您可以待遺產分割訴訟結束後補報遺產,或是要求公司提供「股東名簿」。
(一) 首先,您可以等到遺產分割訴訟結束後,待法院直接要求公司提供父親的持股證明,再補報遺產即可。然如果公司仍拒絕提供,則依照下述(二)處理。
(二) 依公司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設有股東名簿,並記載各股東的出資額、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以及繳納股款之年、月、日,且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明定,股東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股東名簿,同條第4項亦規定,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另外,請求查閱或抄錄之人,必須證明其為公司股東或權人之身分,並檢具利害關證明文件,始得為之。倘任何人未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僅自稱係公司股東,即得向公司請求查閱或抄錄股東名簿,自非公司法第210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亦無法保障公司股東持股資料之機密。(參照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二. 以上僅先就您所詢問的事項進行扼要說明,若您仍有相關的法律問題,需要更一步說明,建議您可以洽詢本所網站https://www.lawrul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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