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是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人人都是消費者:在高度工商業發展之社會,一般人不可能離群索居,自給自足,需要購買使用、利用企業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以維持其消費生活。由於人人都必須從事消費行為,故人人都是消費者。企業經營者有時亦為消費者:消費者為從事消費生活的人,當企業經營者不是在從事生產行為,而是在從事消費行為時,此時的企業經營者即為消費者,例如公司為慶生聚會而購買食品,該公司亦為消保法上所謂之消費者,而受消保法之保護。
二、故依貴公司所述內容,旅行社承辦貴公司員工旅遊乙事,仍有消保法的適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保法規定,消費者就消費爭議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於透過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並得同步依消保法提起消費訴訟。
三、另謹補充,如屬旅遊業者之爭議,亦得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洽詢申訴事宜,敬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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