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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的優先順序


陳OO 發問於 2007-03-25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家人為公務員,有600萬債務
a.250為標會
b. 150為銀行小額信貸及現金卡
c.其餘為本票


問題一
a債務人要求家人提早退休,但退休金不到200萬其實也還不完,想告訴他不如待家人作四年退休,薪水也可還反而拿得多,是否有理?

問題二
如果家人信用破產,a. b. c三者誰可優先?以什麼樣的比例強制執行,可留多少每月生活費呢?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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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可協調退休前先每月以薪資之一部份清償之方案,但須注意,若拉長清償期,是否利息會高於每月清償額(也就是還不到本金,還增加更多利息),若是,則拉長清償期將造成債務累積更多,則反受其害。
二、所指三項均為一般債權,法律上無優先順序,若均聲請強制執行,將依債權比例分配受償。
三、薪資留作生活費應以實際需要審酌,法院強制執行實務扣薪多以扣三分之一為原則,若法院裁定多扣薪資造成生活費用不足,可檢附相關明細與單據向法院執行處異議。若是與債權人直接協調清償(非強制執行),則只要債權人同意即可,無一定比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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