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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會,被控盜用他人名義(告為造文書)


張OO 發問於 2007-03-23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的姑姑他3年前標會

她跟甲方和乙方是朋友

但是現在甲方和乙方一口咬定

當初標會的時候沒經過他們同意便拿她的名字去標

但是我姑姑早就和他們講好了

他們也都說好

而且那些錢也是我姑姑在付的

從發生到現在已經過了2年多

他們只有人證

但人證目前只有一個就是乙方

他們並沒有物證

因為當初是口頭同意的

如果找不到其他人證跟物證


請問:
1、這樣子是否犯了為造文書罪呢?又是否成立?

2、若成立了,可以緩刑嗎?

3、易科罰金的話大概會罰多少?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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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客觀上來看,未經同意就是偽造文書,若能證明有經同意,則不構成犯罪。
2、實務上,有和解才有可能緩刑。
3、若被判六個月以內才有可能易科罰金。至於怎麼判,要看情節輕重及相關財產是否已歸還真正權利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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