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如下:
我的姑姑他3年前標會
她跟甲方和乙方是朋友
但是現在甲方和乙方一口咬定
當初標會的時候沒經過他們同意便拿她的名字去標
但是我姑姑早就和他們講好了
他們也都說好
而且那些錢也是我姑姑在付的
從發生到現在已經過了2年多
他們只有人證
但人證目前只有一個就是乙方
他們並沒有物證
因為當初是口頭同意的
如果找不到其他人證跟物證
請問:
1、這樣子是否犯了為造文書罪呢?又是否成立?
2、若成立了,可以緩刑嗎?
3、易科罰金的話大概會罰多少?
以上問題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1、客觀上來看,未經同意就是偽造文書,若能證明有經同意,則不構成犯罪。
2、實務上,有和解才有可能緩刑。
3、若被判六個月以內才有可能易科罰金。至於怎麼判,要看情節輕重及相關財產是否已歸還真正權利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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