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23年5月、6月及9月分別向同一間醫美診所購買療程(微整、雷射除毛、保養類課程),三次的購買內容均已使用部分項目及堂數,同年12月有向診所提出因個人因素想辦理剩餘課程退費,診所回應因1.以施作部分項目、2.購買時為專案價,所以無法做退費,表明僅可更換施作課程。
請問
1.當初簽的文件中的確有提到「專案價無法辦理退費」,是否仍可向診所提出退費要求?
2.若診所以購買課程過太久無法辦理退費,是否有違反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若診所堅持無法辦理退費,是否可以直接向台北市衛生局申訴?
A:
您好:
依行政院核定之「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消費者於繼續性美容服務實施後因消費者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企業經營者應於終止日後_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繳全部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經消費者簽名確認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解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第一項)。
前項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一) 扣除依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新臺幣 元乘以實際使用堂/次/小時之費用。
(二) 無法認定簽約時每堂/次/小時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第二項)。
第一項所稱解約手續費,指本契約總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百分之 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百分之十)。若未約定解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企業經營者不得扣除解約手續費(第三項)。
第一項所稱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第四項)。
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之商品,在最小消費包裝之已拆封商品未用罄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協助消費者拆封;其提供商品寄放服務者,亦同(第五項)。」
是以,依您之情形,扣除您已實施之部分及手續費,剩餘部分可以請求退款,業者應在最晚30日內退款給您。如業者有不同意見,您可向行政院消保會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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