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去年有請設計師設計個人工作室的logo,當時沒有打契約,只有訊息的溝通紀錄(費用也付清且作品已交付)
因為朋友有有遇過相關問題,所以我有跟設計師確認能否申請商標註冊,得到的回覆是可以申請註冊,但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只有訊息記錄)
請問:
1.我可以拿logo去註冊商標嗎?還是需要請設計師提供什麼文件再去申請會比較好呢?
2.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就算是買斷嗎?即使沒有特別提到”買斷”相關字眼的話
A:
您好:
如係LOGO之設計,牽涉到的法律應係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第1項)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2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3項)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換句話說,原則上如無特別約定,著作權會歸屬於受聘人所有,但是雙方可以透過契約去約定。一般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通常會是此種委由他人設計之產物究竟著作權歸屬於何人,倘若屬於出資人時,出資人自然得以全權使用之,反之則可能在使用上受到限制,甚或被提出侵權訴訟。
至於註冊商標,除應注意著作權歸屬問題外,依照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第2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故能申請商標並不等於能夠獲得商標,仍應端視提出的申請是否符合識別性之要件。
至於您與設計師間如無明確的書面契約,建議至少保留相關事證,可以判斷雙方針對前述著作權的相關歸屬,以免將來若雙方意見不一致發生糾紛時無相關佐證可以證明雙方約定。
以上簡單意見供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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