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是一間是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業主的工程於去年大致完成,但尚差一個瑕疵修繕未完成,於今年完成,完成後我司將總工程價金發票寄給業主。
由於跨年度,因此我司已經自主去國稅局將今年開出發票改成去年的發票並補上滯納金(因為本案合約明定是去年應該完成的案子),那我們跟業主的合約非常明確的說明5% 稅金為另計(這部分在合約條例裡有明確標示),現在業主主張我們的金額不可以標示稅金另計,他說他的認知就是總價包含稅金,他也表示他問過國稅局說這是違法他可以拒付。
請問這情況業主是真的不用支付發票稅嗎?
A:
您好: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又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依照上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依規定不得外加,也就是營業稅應由貴公司負擔。否則,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
因此,您的客戶即業主的主張是沒有錯的。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