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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智慧財產權之侵權疑慮等,提供以下初步看法供參:
就商標部分,根據我國商標法之規定,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而商標之使用,係指為行銷之目的,而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等。根據所述情形,您於該DEMO網站使用品牌圖片,若無實際營利販售之行為,則尚不符合商標使用之「行銷之目的」要件,涉及商標權之侵害的疑慮較低。
就著作權部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權人專有重製、公開傳輸其著作等權利,而於網路上所儲存之商品圖片及品牌圖片等,應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或攝影著作等,若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原則上不得任意對此等著作進行重製或公開傳輸。惟若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合理使用」情況,則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因此,需要確認DEMO網站是否涉及商業目的、例如是否受客戶委託而測試等,以及對著作權人之潛在市場價值及現在價值有無影響等,始得認定有無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
以上僅為原則性、通案性回覆,具體情形仍應以實際個案為準,若有任何疑問,歡迎至本所預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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